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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30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西湖路 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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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 2,170 万股 A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67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3、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
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
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发行人股东昆山国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
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
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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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
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
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8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
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发行人股东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科创融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永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东方汇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在所持股份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本企业的股份锁定
期为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孰长。
六、卢山等 2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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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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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剑平关于所持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发行人股东国译投资承诺
国译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的合伙制企业,其中,实际控制人尹剑平出资额
占国译投资出资总额的 48%。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译投资持有发行人
5,8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92%。发行人股东国译投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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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
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程志中、黄清河、
黄浩、黄友和、黄炳泉、李平、张雪梅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如下:
“ 1、自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