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2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人江苏优地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地建设”)的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
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没有 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的募投项目智能系统集成中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由优地
建设中标。2019 年 9 月 18 日,优地建设作为承包人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2020 年初,公司因工程分包范围变更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与优地建
设签订了《终止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照中标合同,分包范围减少了系统集成中心厂房和传达室二的工程量。优地建设认为合同施工范围变更后无
法实现预期盈利,故诉请撤销 2020 年 1 月 18 日签订的《终止协议》和《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2021 年 2 月,公司收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
(2020)苏 0602 民初 6881 号),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江苏优地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江苏京源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优
地建设将公司上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撤销(2020)苏0602 民初 6881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二、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苏 06 民终 2358 号),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江苏优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06 民终 2358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