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45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签订的《房产买卖意向协议》仅为意向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事项正式实施尚需根据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谈判并签署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正式《房产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及合同的签署事宜,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房产买卖意向协议》中约定的房产买卖交易事项实际发生则构成关联交易,但经初步估算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房产买卖意向协议》的签订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意向协议背景情况
公司拟向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购买厂房作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目”的厂房使用。
京源发展已与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源发展已取得上述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拥有上述土地开发和使用、出售房产的权利。
本次拟签订的《房产买卖意向协议》仅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涉及的具
体事宜及最终交易金额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房产买卖合同》确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相关部门同意。
因本次交易对方京源发展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如正式实施,则将构成关联交易,但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意向协议各方情况
(一)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
2.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 股票代码:688096
4.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5. 注册资本: 10729.35 万元
6. 法定代表人:李武林
7. 注册地址: 南通崇川路 1 号 9 幢 1 楼
8. 经营范围: 水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安装;环保成套设备、机电设备、自动化与工业过程自动化系统集成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安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治理和施工;防腐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治理;环保、水处理、市政公用领域的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及修复;上述技术服务及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制造、生产的另设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21LGM268
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3. 成立时间: 2020 年 5 月
4.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5. 法定代表人: 和丽
6. 注册地址: 南通市崇川区太平北路 885 号 1 幢
7.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武林 7000 70%
2 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00 18%
3 南通智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200 12%
合计 10000 100%
(三)关联关系
京源发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武林先生,李武林先生亦是公司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京源发展的法定代表人为和丽女士,和丽女士亦是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京源发展的股东之一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宪先生,王宪先生亦是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股则》规定,京源发展构成公司关联方,京源发展与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资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京源发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意向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西、新胜路北区域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 A2-1、A2-33 号厂房,建筑面积约为:9718 平方米。
权属人:京源发展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71 年 3 月 29 日止
该项目已经取得以下证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地字第 320602202100009 号
(2)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21)南通市不动产权第 0020821 号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建字第 320602202100006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10121(2021)第 0118 号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602202103300101
目前标的房产状态:在建
预计完工时间:2022 年 3 月 31 日前
四、 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意向标的房产的情况
1、该标的房产坐落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71 年 3 月 29 日止。
2、乙方承诺标的房产已取得完备的土地权证、开发手续,该项目已经取得现阶段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乙方承诺该房地产及相关土地产权清楚,不存在纠纷;该房产及相关土地产权若发生与乙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其他相关债务,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4、交易标的的实际购买面积以买卖双方最终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为准。
(二)定价及付款方式
由于甲乙双方就标的房产的购买处于意向阶段,买卖双方初步估算价格为5000 万人民币—6000 万人民币,最终定价和付款方式须以双方正式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为准。
甲方双方约定本意向协议签署后,甲方暂不支付定金,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定金。
(三)其他
若甲方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甲方应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 6
个月内(最晚不超过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与乙方签署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若甲方于 2022 年 12 月 31 前未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甲方可以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已知悉甲方本次购房用途为甲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目”的厂房使用,并知悉甲方存在可能无法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因此乙方对最终能否签订正式合同的风险已全面知悉。在此
基础上,乙方承诺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会
就标的房产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商谈或进行出售。
五、本次签订意向协议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意向协议的签订明确了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意向,为后续购买房产的正式实施奠定了基础。
本次购买的房产将主要作为公司“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目”的厂房。本次购买房产有利于优化研发、测试环境,促进技术研发能力、产品创新能力的提高,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产品与服务的使用体验与不断升级的技术需求;有利于公司做出整体布局、统一规划,提高企业形象,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从整体上提高公司的运营服务水平,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工作和研发环境,留住和吸引高端人才,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六、 风险提示
(一)本次《房产买卖意向协议》的签署只是双方对目前购房意图的陈述。
若公司未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本协议对买
卖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本次意向协议的签订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购买房产最终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购买事项存在终止的可能。公司将根据本意向协议后续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决议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
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武林先生、和丽女士、王宪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二)监事会决议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
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对该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我们认为,公司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独立性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的《房产买卖意向协议》是为了保障公司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拟签订的意向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房产买卖意向协议》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及最终交易金额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房产买卖合同》确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的《房产买卖意向协议》事项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拟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时,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拟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