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9.0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3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