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一节 董事......19
第二节 董事会......22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28
第一节 监事......28
第二节 监事会......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35
第二节 公告......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于2021年12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嘉必优生物工程(武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嘉必优生物工程(武汉)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嘉必优生物工程(武汉)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7646299848。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9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abio Biotech (Wuha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邮编:4300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生产销售
高品质、低成本的产品,使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中间体(仅限分支
机构的生产),化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相关中间体的生产、批发零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医药中间体的批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佣金代理(不含拍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表:
序 认购股份数 占股份总额的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比例(%)
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 净资产折
1 公司 股 2015.12.15 53,100,000 59.00
净资产折
2 贝优有限公司 2015.12.15 22,500,000 25.00
股
武汉嘉宜和管理咨询中 净资产折
3 心(有限合伙) 股 2015.12.15 7,200,000 8.00
杭州源驰投资合伙企业 净资产折
4 (有限合伙) 股 2015.12.15 4,500,000 5.00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 净资产折
5 股份有限公司 股 2015.12.15 2,619,000 2.91
长洪(上海)投资中心(有 净资产折
6 限合伙) 股 2015.12.15 81,000 0.09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