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ST 紫晶 公告编号:2022-054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1、请求判令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梅州晶铠”)名下设定质押的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单位定期存单(号码:00025356、00025357)享有优先受偿权,价值 1.2 亿元。
2、请求判令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公司”、“紫晶存储”)对梅州晶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案件如公司及梅州晶铠败诉,则可能导致公司及梅州晶铠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造成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如公司及梅州晶铠胜诉,可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对公司及梅州晶铠提起诉讼,与公司于 2022 年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之“诉讼案件一”具有关联性,系对同一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收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2022)粤 1302 民初 9294 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就梅州晶铠质押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负责人:卢攀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 11 号瑞嘉大厦 1 层 05-08、2 层 02-03
号、3 层 01-0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12273538
被告一: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国裕
地址:五华县水寨镇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科创大厦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JW7B7Q
被告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穆
地址:梅州市梅县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53632382A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名下设定质押的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单位定期存单(号码:00025356、00025357)享有优先受偿权,价值 1.2 亿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3 月 25 日,原告与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景朝”)
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浙江景朝向原告申请承兑汇票借款,申请了 24 张银
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 1.2 亿元。同日,原告为浙江景朝开具了 24 张金额为 500 万元的承兑汇票,总金额为 1.2 亿,收款人分别为浙江奕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贝公司”)、天津博联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贸易”),其中奕贝公司收款金额为 8500 万元,天成公司收款金额为 3500 万元。承担(兑)汇票到期日,原告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浙江景朝不能足额交存票款,不足部分原告可从浙江景朝在广州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付;上诉扣划金额仍不足以支付票款而导致原告垫款的,则原告垫付款视为浙江景朝逾期贷款,原告有权自垫款之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对该逾期贷款计收利息。浙江景朝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按实际垫款天数计收,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协议约定的担保为报告一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广银惠质字第【2021】0014 号的《存单质押合同》。
2021 年 3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编号:广银惠质
字第【2021】0014 号),约定由被告一为浙江景朝的 1.2 亿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提供的质押存单有两张,分别为 1 亿元、2 千万的存单。
截止于起诉日,浙江景朝未向原告交存票款。而被告一为浙江景朝拖欠原告的债务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故被告一应对浙江景朝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
责任。另外,被告一系被告二全资子公司。根据被告二 2022 年 4 月 2 日的公告,
此次被告一的担保事宜均为被告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郑穆操控被告一进行的,被告二存在对被告一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对公司及梅州晶铠提起诉讼,与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之“诉讼案件一”具有关联性,系对同一事项提起的诉讼。
相关诉讼案件如公司及梅州晶铠败诉,则可能导致公司及梅州晶铠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造成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如公司及梅州晶铠胜诉,可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继续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