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30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1、要求梅州晶铠以其名下的单位定期存单(编号:20012006)项下的存款对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2、要求梅州晶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700,000 元整;
3、要求郑穆先生对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要求所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 元整;
5、要求所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以上标的额暂计:¥11,9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对梅州晶铠及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与公司于 2022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之(2022)粤 1424 民初 1259 号案件具有关联性。
如被告败诉且被告一(债务人)及其他被告(其他担保方)无法承担还贷责任,则可能导致梅州晶铠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造成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
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晶存储”)
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收到五华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22)粤 1424 民初 1323 号>,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就梅州晶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穆先生作为广东汇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担保方与五华惠民村镇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振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9015343X5
住所: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 189 号
被告一:广东汇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50YWKH5A
住所:五华县水寨镇进城大道与工业大道交汇处冠华城 2 栋 103
被告二: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国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JW7B7Q
住所:五华县水寨镇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科创大厦六楼
被告三:张美玲,女,汉族,1987 年 10 月生
被告四:李蝉娟,女,汉族,1976 年 11 月生
被告五:郑穆,男,汉族,1971 年 11 月生
(二)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五 被 告 之 间 签 订 的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22104601DQLD0008)》、《权利质押合同(22104601DQLD0008001)》、《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2)》、《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3)》、《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4)》;
2、判令被告一(被告一为债务人/借款人:广东汇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 元;
3、判令被告二以其名下的单位定期存单(编号:20012006)项下的存款对被告一的清偿义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700,000 元整;
5、判令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 元整;
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标的额暂计:¥11,900,000 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1 月 10 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 900 万元整
用于经营需要购买瓷砖。
2022 年 1 月 26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签 订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22104601DQLD0008)》约定:一、借款金额人民币 900 万元整;借款利率为固
定利率:4.35%;二、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三、担保方式为一般质押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四、原告与被告一在该合同中约定了复利、罚息的计算标准和方法、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同 日 , 被 告 三 、 被 告 四 、 被 告 五 各 自 与 原 告 签 订 了 《 保 证 合 同
(22104601DQLD0008002)》、《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3)》、《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4)》,均约定:一、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2104601DQLD0008)》所形成的债权 900 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被告三、四、五均在各自的保证合同中进行签章确认。
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22104601DQLD0008001)》约定:一、被告二作为出质人,将存单户名为“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存单号码20012006,存单金额 1000 万元整,存单期限一年的《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定期存单》一张出质于原告,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 900 万元。二、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三、双方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以及《质押承诺书》并在上述质押合同中进行了签章确认。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于当日向被告一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据悉,目前被告二向原告提供的单位定期存单已经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二出质的权利出现被冻结的情形;以及被告二已于 2022 年4 月 6 日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对被告二不发生效力,且要求原告返还该单位定期存单。
综上所述,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权利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现被告二出质的权利被法院冻结的情形以及被告二向贵院起诉要求确认《权利质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以及返还该单位定期存单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原告与上述五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贷款、要求被告三、四、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有权要求被告二以其名下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对被告一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对梅州晶铠及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与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紫晶
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之(2022)粤 1424 民初 1259 号案件具有关联性。
如被告败诉且被告一(债务人)及其他被告(其他担保方)无法承担还贷责任,则可能导致梅州晶铠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造成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继续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