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arth-Panda Advanced Magnetic Material Co.,Ltd.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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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本次发
行均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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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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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飞、曹庆香夫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
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谭新博、衣晓飞、陈静武、
王自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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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月后申报离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董学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熊永飞先生处受让的 15 万股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其他 4.8 万股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月后申报离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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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王永东、莫鲲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月后申报离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股东高新金通安益、盈科鑫达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飞、曹庆香夫妇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本人在减持前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公告满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果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则减持股票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二)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谭新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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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本人在减持前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公告满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果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则减持股票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高新金通安益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本企业
在减持前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公告满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如果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则减持股票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自身稳定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在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
关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
方案,并予以公告。
协商后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后,公司
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
料,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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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但不高于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回购公司股票
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因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
相关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熊永飞、曹庆香稳定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