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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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1-01-12-02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长励寅先生主持。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11 月 11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 6999
号 C 区 4 号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860,90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3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447,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6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13,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7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16,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13,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76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同意:8,52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428%;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关联股东励寅、秦立罡对本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416,6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参
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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