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6 证券简称:航天宏图 公告编号:2022-033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责 规定,由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信用代码为:91110108671708384H。 用代码为:91110108671708384H。
新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
期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
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
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股份登记、上市及
工商变更等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上市规则》第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 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控股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份。 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保;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投票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新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六十三条(六)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决程序。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3:00。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