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60.00元/股调整为 59.20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年 10月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同意以
59.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4名激励对象授予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吕发钦、陈初升、张冰
2021 年 10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