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
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20,060,180 股
2、发行价格:249.25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865.00 元
4、募集资金净额:4,977,034,099.52 元
预计上市时间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公司”、或“发
行人”)本次发行新增 20,060,180 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20,060,18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设立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派能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20,060,18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865.00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1 月 9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即不低于 249.20 元/股。
公司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49.25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02%。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6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2,965,765.4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7,034,099.52 元。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上海
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3〕31 号),截至 2023 年 1 月 18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
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4,999,999,865.00 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上海
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0 号),截至 2023 年
1 月 18 日止,坐扣保荐承销费不含税金额 20,283,018.32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979,716,846.68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分别汇入公司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截至 2023 年 1 月 18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0,060,180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4,999,999,865.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 22,965,765.4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977,034,099.52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贰仟零陆万壹佰捌拾元(¥20,060,18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956,973,919.52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865.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2,965,765.4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7,034,099.52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已缴纳约定的认购价款;本次发行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 次 发 行 对 应 的 认 购 总 股 数 为 20,060,180 股 , 认 购 总 金 额 为
4,999,999,865.00 元。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 18 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
序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期
号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