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8 证券简称:宝兰德 公告编号:2024-038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并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及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守相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1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 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
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2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
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 ……
4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八)年度股东大会可以审议授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定的其他事项。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前款所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 30%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六)上海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