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5 证券简称:龙腾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2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
励对象授予 3,333.33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333,333.34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333,333.34 万股的 0.90%,预留限制性股票 333.3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3,333.34 万股的 0.1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员工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 号文》”)、《江苏省国资委关于转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苏国资[20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 11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333.33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3,333.34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3,333.34 万股的 0.90%,预留限制性股票 333.33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3,333.34 万股的 0.1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公司全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138 人,约占公司员工
总数 3,237 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4.26%。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得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公司拟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未来内部晋升员工以及新引进的管理、技术和业务等专业人才。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中国台湾籍、日本籍员工,为公司的核心管理及技术型人才,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 授的限制性 约占授予限 约占本 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 性股票总 划公告 时总股
(万股) 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陶园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30 0.90% 0.01%
蔡志承 中国台湾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30 0.90% 0.01%
钟德镇 中国台湾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30 0.90% 0.01%
王涛 中国 财务总监 30 0.90% 0.01%
赖信杰 中国台湾 核心技术人员 30 0.90% 0.01%
廖家德 中国台湾 核心技术人员 30 0.90% 0.01%
邹忠飞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 0.90% 0.01%
小计(7 人) 210 6.30% 0.06%
二、其他激励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31 人) 2790 83.70% 0.84%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3000 90% 0.90%
预留部分 333.33 10% 0.10%
合计 3333.33 100% 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含
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激励对象中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
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员工,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通知 118 号》规定下列
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