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9 证券简称:炬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1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2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4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 第四十一条 (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关联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人提供担保; 保;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保除外)(含标的类别相关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 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议通过。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3,000 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应当及时披
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将该交易提 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5 交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在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董事会审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公司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 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一年
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
(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
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
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
式)。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6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7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明确载明网络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特别决议。 别决议。
8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上通过。 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