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9 证券简称:炬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益求精,持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益求精,持
续创新,做世界顶尖的半导体芯片设计公 续创新,做世界顶尖的半导体芯片设计公
司。 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各种集成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
电路、通信系统产品(国家限制的除外)、计 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
算机周边系统产品、消费性电子系统产品、 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
1 计算机多媒体系统产品及自动化机电整合 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系统之研发、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售及技术服务等;前述产品之智权、软件、 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材料、电路模块、零组件及周边产品之设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
制造、测试、销售及技术服务;自有物业出 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
租、网络技术服务(不含许可项目);教育咨 许可类租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教育
询。 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
活动);电子元器件零售;软件开发;软
件销售;技术进出口;销售代理;财务
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
外);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的业务);企业管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2 公司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告:
行政法规、本章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3 合法有效;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格是否合法有效;
效; (三) 验证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有效;
法律意见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依法召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集。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4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备案。 易所备案。
5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
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
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
6 新增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因章程条款增加,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5、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