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8 证券简称:中科通达 公告编号:2023-039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专注于为技术创新为牵引,以专业规范服务为理 行业客户提供全要素全周期的数据治理
念,在公安信息化领域深耕细作,努力 服务,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的数据治理实现建设集约化、应用平台化、数据集 与运营综合服务商。以产品技术创新为群化和服务整体化的“科技强警”新 牵引,以专业规范服务为理念,聚焦数格局,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与管理效 字技术,激活数据潜能,发挥数据价值,率,在社会价值创造的基础上持续为股 以科技创新推动社会进步,让生活更美东与员工创造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商 好。
业抱负。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月时间限制。 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一款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责任。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
……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的其他事项。 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 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 其他事项。
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
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 50%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或程序的,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