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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送日期2017年6月20日)

公告日期:2017-06-30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et Bio-Filtration Co., Ltd.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二〇一七年六月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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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项目 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4,167,712 股,不低
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发行日期:
每股发行价格: 【】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日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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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
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袁建华、 Yuan Ye James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二)公司股东香港洁特、麦金顿作出的承诺
香港洁特、麦金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
海汇财富、卓越润都、李明智、汇资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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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董监高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

(一)袁建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袁建华承诺:
1、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
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两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
不超过本人减持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
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3、若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则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票时,则本人将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
4、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若本人在 6 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作为担任公司董事长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袁建华同时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2、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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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本人离职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之日起
六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二)香港洁特、麦金顿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香港洁特、麦金顿承诺:
1、自本企业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
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自本企业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两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本企业减持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如根据本企业作出的其他
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3、若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则本企业将在减持公司股
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票时,则
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
4、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
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
5、若本企业在 6 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三)海汇财富、李明智和卓越润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海汇财富、李明智、卓越润都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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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企业(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
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若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自本企业(本
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合计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如根据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3、若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 5%以上股份,则本企业(本人)将
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减持公司股票时,则本企业(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
计划;
4、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企业(本
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
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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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I、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II、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I、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II、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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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I、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
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II、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 2)有义务增持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