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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25: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688025: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1-071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实施地点变动情况: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原“广东省惠
  州市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052-09-02 号地块”变更为“广东省惠州市陈江街
  道东升村 ZKCDS02-14-03 号地块”。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募投项目的实
  施方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9]1797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杰普
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92,14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
币 43.86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012,821,435.84 元,扣除发行费用 97,785,759.0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5,035,676.77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48490002 号《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杰普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杰普特”)、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
况详见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
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光纤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                        13,151.00        12,371.00
 2  激光/光学智能装备扩产建设项目                  11,987.00        11,276.00
 3  半导体激光器扩产建设项目                        9,837.00          9,253.00
      半导体激光加工及光学检测设备  惠州杰普特

 4  研发生产建设项目                              16,753.00        15,759.00
 5  超快激光器研发生产建设项目                      8,859.00          8,333.00
 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689.00          7,233.00

 7  补充流动资金                      --          29,000.00        27,278.57

                  合计                  --          97,276.00        91,503.57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原“广东省惠州市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052-09-02 号地块”变更为“广东省惠州市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DS02-14-03号地块”,除此之外,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宗地编号为 0180157038 的国有建设用地,坐落于广东省惠州市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052-09-02 号地块,土地面积 25,305平方米。

  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战略布局,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规划及整体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惠州市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052-09-02号地块”变更为“广东省惠州市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DS02-14-03 号地块”。
ZKCDS02-14-03 号地块由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 日以竞拍形式取得,并与惠州市
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1305-Z-【2019】-44),土
地面积为 9,723 平方米。2019 年 11 月 11 日,ZKCDS02-14-03 号地块及
ZKC-052-09-02 号地块的《土地产权证书》已进行两证合一的变更申报办理工作,取得了新的《土地产权证书》(权利证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39807号)。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该事项的内容和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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