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16,401,479 股
2、发行价格:58.11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953,089,944.69 元
4、募集资金净额:939,998,210.25 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 18 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2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2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6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7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27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7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27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27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27
第三节 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 28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28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30
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30
四、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30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35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35
二、公司律师......35
三、审计机构......35
四、验资机构......36
第五节 上市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 37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37
二、上市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3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40
一、备查文件......40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及时间......40
释 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瀚 指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川智能
本上市公告书 指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股股票、本次向特定对 指 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象发行、本次发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国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君安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上市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述
公司名称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昌蔚
注册资本 108,286,500 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股票简称 瀚川智能
股票代码 688022.SH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备
经营范围 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
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聚焦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的主航道,主要从事智能制造装备及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为客户提供柔性、高效的一站式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助力制造行业客户提升生产力。公司通过多年的业务实践,已建立了模块化、单元化的工艺及系统模块,能够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研发、设计并有机组合成系列智能制造装备及系统。
公司是国内同行业中为数不多能够参与国际智能制造装备项目的供应商。凭借深厚的研发实力、持续的技术创新、十余年的工艺技术知识的积累、强大的人才团队及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等优势,公司积累了大量国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与此同时,公司加大了国内市场以及新业务领域的开拓力度,在优势业务汽车智能制造装备业务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锂电池、充换电智能装备业务也逐步建立了独特优势,也为工业互联、工业零组件、汽车零部件等新兴业务奠定了长足发展的基础。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修订事项相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年10月26日,发行人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通过的通知。
2023年1月1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号)。
(二)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简述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3年3月9日向上交所报送《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共计346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启动后(即2023年3月9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3年3月14日9点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共计9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即郭伟松、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居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彭涛、杭州久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BS AG、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紫金矿业紫兴(厦门)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因此,本次发行共向355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4家;证券公司18家;保险机构13家;其他机构250家;个人投资者30位。
上述认购邀请书拟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