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
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16,401,479 股
2、发行价格:58.11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953,089,944.69 元
4、募集资金净额:939,998,210.25 元
预计上市时间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川智能”或“发
行人”)本次新增 16,401,479 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16,401,479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苏州瀚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蔡昌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系列议案。
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修订事项相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
的《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苏州瀚
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52 号),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5%,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27,071,625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5,309.00 万元(含本数)。
根据发行人《苏州瀚川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7,969,268 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5,309 万元(含本数)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6,401,479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3 年 3 月 10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53.04 元/
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 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8.11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7.65%。
4、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3,089,944.69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
含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 13,091,734.4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9,998,210.25 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95,309.00 万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58.11 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 16,401,479 股,募集资
金总额 953,089,944.69 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最高发行数量以及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
金总额 95,309 万元(含 95,309 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8 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公司签订了《认购 协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号 限(月)
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49,561 119,099,989.71 6
2 云古湛卢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16,262 29,999,984.82 6
3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877,645 50,999,950.95 6
ASSOCIATION
4 蒋海东 869,041 50,499,972.51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8,595 32,459,955.45 6
6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增精选 516,262 29,999,984.82 6
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UBS AG 998,107 57,999,997.77 6
8 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6,262 29,999,984.82 6
宏阳专项基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海南躬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6,262 29,999,984.82 6
10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 1,548,786 89,999,954.46 6
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沪)
11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 516,262 29,999,984.82 6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广州农商 516,262 29,999,984.82 6
行-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76,561 184,589,959.71 6
14 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679 31,999,956.69 6
15 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516,262 29,999,984.82 6
1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2,524 59,999,969.64 6
17 沈锐进 998,107 57,999,997.77 6
18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128,039 7,440,346.29 6
3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6,401,479 953,089,944.69 -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