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5、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 3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的
直接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拟实施本次股
份回购事宜,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8,035.75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42.86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5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7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21.43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若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70 元/股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214,286 428,57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357,498 80,143,212 79,928,927
总股本 80,357,498 80,357,498 80,357,498
注:1、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上表本
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数据;2、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
入所致;3、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193,738.43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150,134.49 万元。假设按照回购资金上限 3,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55%、2.0%,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
整体资产负债率为 21.64%,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的股票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根据以上测算,并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
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暨回购提议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海南美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