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增加“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新的经营范围,具体变更经营范围以最终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对经营范围的表述统一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进行调整,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相关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用相关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变更经营范围的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1 新增条款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集成电路用相关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 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
2 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术咨询。 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3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
予以提供。 理制度不得对外公开以及仅供股东查阅的材
料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项。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之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5 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的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二以上通过。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二以上通过。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适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