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以 及 公 司 《 2019 年 限 制 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陈友春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