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陈友春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