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 年 10 月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目录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议程......3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5议案 1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5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6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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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并且临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安排在登记发言的股东之后。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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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25 日 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议案名称
1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现场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 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重点激励对公司未来新的增长曲线起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拟定了《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21-074)。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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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议案 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保证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加快公司未来新的增长曲线形成,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特制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 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等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