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同意以
2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