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我们认为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徐亚明、钱彦敏、陈林林等独立董事成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徐亚明、钱彦
敏、陈林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成员,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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