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3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圣泉集团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长城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管银行和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
核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2349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106 万股,
发行价格为 24.0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46,250,600.00
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417,454.41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39,833,145.59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1JNAA60588 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长城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中信证券承接,公司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控股
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丘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济南圣泉倍进陶
瓷过滤器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证券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
异。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济南圣泉集 中国工商银行 科创中心建设项
团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1602004129200271961 17,528,364.98 目及补充流动资
公司 济南章丘支行 金项目
山东圣泉新 中国银行股份 232544639088 18,375,202.89 酚醛高端复合材
材料股份有 有限公司章丘 料及树脂配套扩
限公司 支行 产项目
山东圣泉新 齐鲁银行股份
高端电子化学品
材料股份有 有限公司济南 86611746101421007005 9,607,227.59
项目
限公司 章丘支行
铸造用陶瓷过滤
济南圣泉倍 中国光大银行
器、冒口生产线
进陶瓷过滤 股份有限公司 37940188000081324 9,019,479.37
自动化改造及扩
器有限公司 济南章丘支行
产项目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未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中信
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科创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
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
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野、田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济南圣泉倍进陶瓷过滤器有限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野、田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