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7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713.27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80.09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8.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750,0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250,0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13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45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
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金
1 2×25MW 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 36,320.00 12,500.00
2 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 13,925.00 13,925.00
3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245.00 36,425.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 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1年9月9日,公司累计以自 筹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为人民币97,132,727.98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预 募集资金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 先投入金额 换金额
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
1 12,500.00 9,713.27 9,713.27
建项目
合计 12,500.00 9,713.27 9,713.27
前述置换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 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天健审[2021]9523号)。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1年9月9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580.09万元(不含 增值税),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中580.09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前述置换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 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天健审[2021]9523号)。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713.27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80.0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就本次置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9月22日出具了天健[2021]9523号《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恒盛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