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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7-03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6月19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engsheng Energy Co.,Ltd.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
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
康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
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
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4、在上述锁定期
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
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
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
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
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
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
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
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
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
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
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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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
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
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
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
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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