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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77: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3

605577: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10 月 11 日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出《黑
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议案、股权登记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根据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3.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李久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曲柏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张立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4  关于选举孙福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5  关于选举金海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6  关于选举刘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冯向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  关于选举窦玉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3  关于选举王永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  关于选举丁一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2  关于选举李霄姝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3  关于选举商亮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30 分。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 258 号公司 3 楼会议室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0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29 人采用网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对议案 3、4、5 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其中,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3、4,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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