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pringsnow Food Group Co., Ltd.)
(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 38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维新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春雪、合伙企业股东华元投资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本企业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本企业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高级管理人员郑钧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王克祝、孙玉文、陈飞、李颜林,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仕敏、徐建祥、李磊、郝孔臣、刘贤帅、张吉荣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王磊、吕高峰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六)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合伙企业股东同利投资、天自雪瑞、春华投资、毅达创业、天自春雪、豪迈欣兴、同盈投资、同丰投资、共创投资,其他自然人股东阎卫明、金治军、孙益鹏、刘敬学、于振义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 2020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首先是公司回购股份;其次是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最后是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应发行费用);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4)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启动条件被触发,但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承诺: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第 1)项与第 2)项冲突的,按照第 2)项执行。
(3)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