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Dechang Electrical Machinery Made Co., Ltd.
(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5,0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6.32%,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2.35 元
发行日期 2021 年 10 月 1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8,998 万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
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5、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持股份的流通限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制、股东对所持股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
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
人所有。
7、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昌硕企管、宁波德融、宁
波德朗、宁波德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
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
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
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
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
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三)公司股东和丰创投、金浦投资、江阴毅达、中小基金和钱进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
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
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企业/本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
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 2021 年 10 月 8 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7、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昌硕企管、宁波德融、宁波德朗、宁波德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