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 142 号众冠红花岭工业西区 3 栋 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401)
财务顾问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4,001.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5 月 1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1.00 万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木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除林木勤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林木港、林戴钦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除林木勤、林木港、林戴钦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
蒋薇薇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蔡运生、陈义敏、黎增永承诺如
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人于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五、公司股东君正投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
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公司股东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东鹏致诚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主动转让
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权;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林木勤担任
东鹏饮料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不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