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 142 号众冠红花岭工业西区 3 栋 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财务顾问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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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
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001.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01.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木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除林木勤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林木港、林戴钦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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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除林木勤、林木港、林戴钦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
蒋薇薇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蔡运生、陈义敏、黎增永承诺如
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人于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五、公司股东君正投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
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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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
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4 月 15 日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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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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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木勤承诺如下: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 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除林木勤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木港、林戴钦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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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除林木勤、林木港、林戴钦外,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
美丽、李达文、刘丽华、卢义富、蒋薇薇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蔡运生、陈义敏、黎增永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