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4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增发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1.0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400.00 万股的 0.4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公司经营
范围为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
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
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营业收入 746,212,494.00 690,228,932.20 670,563,248.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7,558,913.53 118,829,786.21 134,453,812.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16,086,737.22 105,318,654.27 136,700,726.26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133,975,087.49 446,235,271.05 354,686,106.14
总资产 1,246,442,484.30 573,770,578.87 470,116,336.65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1 0.86 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16 29.84 49.01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丁建峰;董事丁冰、徐国
伟、荆斌;独立董事林爱梅、王建国、熊进光。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葛利伟、监事徐达理、
职工监事孙志中。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分别是:总经理丁冰;副总经理徐国伟、刘国
华、丁洁、乔玉良;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梁秋鸿;财务总监陆建平。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400.00 万股的 0.49%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任何一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万股) 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91.00 100.00% 0.49%
(业务)人员(48 人)
合计 91.00 100.00% 0.4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5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5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02 元的 50%,为每股 16.52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9.18 元的 50%,为每股
14.59 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