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炬网络 股票代码:605398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ew Centurio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548 弄 588 号 1 幢 1 层 R 区 11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新炬网络”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部分增长率及占比与实际数据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星炎、孙正暘、孙正晗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新炬网络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炬网络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新炬网络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5、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上海朱栩及上海好炬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上海朱栩及上海好炬的合伙人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僧忠、上海朱栩或上海好炬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
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的合伙人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森枭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翔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职责,以确保孙星炎、孙正暘、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持有的上海森枭的出资份额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转让、减资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在上述期限内,无论上海森枭是否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保证该等减持股份的交易均不会使孙星炎、孙正暘、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在上海森枭层面获得任何收益,亦不会构成其可以通过该等交易从而变相减持新炬网络股份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与股份减持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对新炬网络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有新的规定,则本人承诺在上海森枭减持新炬网络股份及上海森枭层面的出资额变动时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规则。
发行人股东林小勇、宋辉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琚泽忠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灏江、程永新、石慧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炬网络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新炬网络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5、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
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实施股票回购;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 1 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2、实施股票回购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以不再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可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票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及股票回购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际控制人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