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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98 沪市 新炬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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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98: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1-07

605398: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ew Centurio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548 弄 588 号 1 幢 1 层 R 区 113 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星炎、孙正暘、孙正晗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新炬网络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炬网络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新炬网络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5、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及其合伙人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的合伙人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僧忠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股东上海朱栩及其合伙人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朱栩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朱栩的合伙人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朱栩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股东上海好炬及其合伙人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好炬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好炬的合伙人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好炬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及其合伙人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翔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的合伙人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森枭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翔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职责,以确保孙星炎、孙正暘、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持有的上海森枭的出资份额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转让、减资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在上述期限内,无论上海森枭是否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保证该等减持股份的交易均不会使孙星炎、孙正暘、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在上海森枭层面获得任何收益,亦不会构成其可以通过该等交易从而变相减持新炬网络股份的情形。本人
/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与股份减持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对新炬网络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有新的规定,则本人承诺在上海森枭减持新炬网络股份及上海森枭层面的出资额变动时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规则。”
(六)发行人股东林小勇、宋辉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发行人股东琚泽忠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灏江、程永新、石慧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炬网络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新炬网络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5、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实施股票回购;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 1 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2、实施股票回购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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