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均瑶健康 股票代码:605388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25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健康”、“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
发行人股份外,①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①项和第②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
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及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均豪
先生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①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①项和第②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本公司间接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