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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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零年四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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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7,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3,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
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
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 ①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
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①项和第②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
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
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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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
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
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
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
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
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
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王均豪先生
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
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
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 ①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
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①项和第②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
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
份外,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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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
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
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
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
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
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
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
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
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
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
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本公司间接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
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划和安排如下:
1)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
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
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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