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257 号)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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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二〇一九年五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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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7,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3,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
(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
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 ①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①项和第②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 本承诺人与一致行
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 公告减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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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
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
除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承诺人将提
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
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
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 4)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
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
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 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
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
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及持股 5%以上股东王均豪先
生承诺:
(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
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 ①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①项和第②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 本承诺人与一致行
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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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外,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 公告减持进展;
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
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
除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承诺人将提
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
他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
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 4)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
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 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
减持的规定及承诺,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
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 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
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
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本公司间接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本承诺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
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 公告减持进展;
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
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