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78 证券简称:野马电池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野马电池”)实际控制人仍为余元康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先生、余谷涌先生,未发生变化。
●本协议有效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元康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先生、余谷涌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止。鉴于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于2024年4月11日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余元康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先生、余谷涌先生于2024年4月11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除此之外,主要内容与原《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元康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先生、余谷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75.00%,其中余元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0%,陈恩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0%,陈一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5%,余谷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5%,陈科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5%,余谷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各方作为野马电池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提案权、股东大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时,统一按照一致行动的原则行使相应权利,始终保持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的程序
1、在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过程中,为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先按各自持有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内部表决。本协议各方在进行内部表决时所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以公司首发上市前股权比例为准,即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余谷涌的表决权比例为2:2:1.5:1.5:1.5:1.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上述表决权比例不因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变化。
2、内部表决时,设立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审议规则和独立董事提名审议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管、监事人选提名审议规则、提案权事项审议规则、一般其他事项审议规则五种内部表决机制。
(三)其他事项
一致行动人相互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余元康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先生、余谷涌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以及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共同控制人仍为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余谷涌,未发
生变更。本次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