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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68 沪市 蓝天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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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68: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1-28

605368: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蓝天燃气                股票代码:605368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Lantian Gas Co.,Ltd.

          (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生产街北段路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特别提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
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蓝天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蓝天燃气、蓝天燃气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蓝天燃气股票的收益将归蓝天燃气所有。”

    (三)作为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启勇、向焕荣、郑启、赵鑫、王儒(2020 年 11 月卸任)、程平松(2020年 1 月卸任)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的哥哥、公司董事李国喜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的姐姐李效萱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六)公司董事李国喜的儿子李华栋承诺

    “1、自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蓝天燃气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3、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蓝天燃气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承诺人持有的蓝天燃气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承诺人在蓝天燃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蓝天燃气回购该等股份;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6、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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