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鉴证报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1]361Z0527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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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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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报告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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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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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1]361Z0527 号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立达信公司为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立达信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立达信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立达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立达信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立达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立达信公司容诚专字[2021]361Z0527 号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