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 号大街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敏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泓祥投资和泓万投资股份和出资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出资份额。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公司股东泓祥投资、泓万投资、上海金瑞达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公司所持股份。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平人、刘晓健、吴能云、咸春雷、高大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陈卫忠、周诗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启回购。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①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上述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 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3)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
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合计金额的 30%,但不高于 60%。
(3)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