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 号大街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4,058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 2020 年 9 月 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5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敏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泓祥投资和泓万投资股份和出资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出资份额。(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4)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公司股东泓祥投资、泓万投资、上海金瑞达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公司所持股份。(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平人、刘晓健、吴能云、咸春雷、高大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4)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陈卫忠、周诗雨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25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敏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泓祥投资和泓万投资股份和出资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出资份额。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公司股东泓祥投资、泓万投资、上海金瑞达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公司所持股份。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平人、刘晓健、吴能云、咸春雷、高大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陈卫忠、周诗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