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LIZI YUAN FOOD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本公司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本人/本企业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本企业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本人/本企业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它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本次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
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汇会计师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源评估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
水滴泉投资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国平、王旭斌夫妇作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本企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2、本公司股东千祥投资承诺
千祥投资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3、本公司股东茅台建信投资承诺
茅台建信投资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 12 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