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李子园 股票代码:60533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LI ZI YUAN FOOD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
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泉投资”)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国平、王旭斌夫妇作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本企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祥投资”)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茅台建信投资”)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 12 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誉诚瑞投资”)作为本公司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创晟瑞投资”)
作为本公司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文秀、苏忠军、王顺余、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承诺
朱文秀、苏忠军、王顺余、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作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崔宏伟、郑宋友承诺
崔宏伟、郑宋友作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