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LI ZI YUAN FOOD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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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低于3,870.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
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15,4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
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
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
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本企业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企业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 人/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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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股东千祥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伙企业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
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3、本公司股东茅台建信投资承诺:
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方
式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伙企业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
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4、本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台誉诚瑞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伙企业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
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5、本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台鑫创晟瑞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伙企业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
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6、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文秀、苏忠军、
王顺余、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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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
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7、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崔宏伟、郑宋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
述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8、本公司除上述外其他董事、监事裘娟萍、曹健、陆竞红、汪雪
浓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如有)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在本
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如有)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
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案。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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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9、公司其他股东方爱芬、林小忠、朱颖霄等3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月【】日